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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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九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