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百渝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上訴期間至同年十一月七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參(其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查)。是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 官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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