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告長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訴訟代理人 李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