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告 胡為民
史素梅 程澤權 王忠凱 陳端君 曾慧榕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