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原告 劉秋茂 被告 徐聚紅
吳世傑 陳進順 許照英 吳於椿 鍾郁玲 曹詩羽 屠啟文 方吉美 郭玉雪 徐文淵 朱有義 李明育 李秀霞 詹鶴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