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黃茂雄 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被告 黃茂榮
黃茂富 黃馨慧 黃茂貴 黃茂森 黃茂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相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黃茂榮等6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臺抗字第7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訴,本件並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又被告黃茂榮、黃茂富、黃馨慧、黃茂貴、黃茂森、黃茂植(下稱被告等6人)中有4人俱住在臺北,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較符合共同被告之應訴利益。況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亦居於臺北,實無由令共同被告耗費勞力時間費用往返至嘉義應訴之理。原告僅以「聲請傳喚相關證人,相關證人均住嘉義」為由,執意向貴院提起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之意旨有違,於法顯有未合,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63年至77年間,因擔任代書之被告黃茂富之介紹,由原告與被告黃茂富各出資2分之1,應有部分亦各占2分之1,陸續購入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惟當時所購入之土地皆為農地,擔任醫師之原告及擔任代書之被告黃茂富並無自耕農身分,兩人因此與兩造之母親即被繼承人 賴鮮 約定借名登記於其名下。惟賴鮮於105年10月3日過世,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上開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應已消滅。另被告等6人已依民法繼承之相關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賴鮮之一切權利、義務,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6人請求返還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是原告係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即聲請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即為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依首揭規定說明,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系爭土地之所在地既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之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經裁定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一:
┌──┬───────────┬──────────────┐│編號│原始購入地號│備註│├──┼───────────┼──────────────┤│1│嘉義縣○○鄉○○○段溪│分割為溪洲小段47-1、47-2、47│││洲小段47地號土地│-3地號土地│├──┼───────────┼──────────────┤│2│溪洲小段53地號土地│分割出溪洲小段53-7地號土地│├──┼───────────┼──────────────┤│3│溪洲小段124地號土地│徵收│├──┼───────────┼──────────────┤│4│溪洲小段124-1地號土地│分割出溪洲小段124-2地號土地│├──┼───────────┼──────────────┤│5│溪洲小段154地號土地│分割出溪洲小段154-2地號土地│├──┼───────────┼──────────────┤│6│溪洲小段154-1地號土地│徵收│├──┼───────────┼──────────────┤│7│溪洲小段125地號土地││├──┼───────────┼──────────────┤│8│溪洲小段125-1地號土地││├──┼───────────┼──────────────┤│9│嘉義縣○○鄉○○段210│重測後改為嘉義縣○○鄉○○段│││-4地號土地│434地號土地│├──┼───────────┼──────────────┤│10│水上段210-14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為水東段435地號土地│├──┼───────────┼──────────────┤│11│水上段210-11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為水東段421地號土地│├──┼───────────┼──────────────┤│12│水上段210-10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為水東段428地號土地│├──┼───────────┼──────────────┤│13│水上段210-2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為水東段432地號土地│├──┼───────────┼──────────────┤│14│水上段210-17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為水東段436地號土地│├──┼───────────┼──────────────┤│15│水上段210-18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為水東段439地號土地│└──┴───────────┴──────────────┘附表二:
┌──┬────────────────────┬────┐│編號│地號│權利範圍│├──┼────────────────────┼────┤│1│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2│溪洲小段47-2地號土地│全部│├──┼────────────────────┼────┤│3│溪洲小段47-3地號土地│全部│├──┼────────────────────┼────┤│4│溪洲小段53地號土地│全部│├──┼────────────────────┼────┤│5│溪洲小段53-7地號土地│全部│├──┼────────────────────┼────┤│6│溪洲小段124-1地號土地│全部│├──┼────────────────────┼────┤│7│溪洲小段124-2地號土地│全部│├──┼────────────────────┼────┤│8│溪洲小段125地號土地│全部│├──┼────────────────────┼────┤│9│溪洲小段125-1地號土地│全部│├──┼────────────────────┼────┤│10│溪洲小段154地號土地│全部│├──┼────────────────────┼────┤│11│溪洲小段154-2地號土地│全部│├──┼────────────────────┼────┤│12│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13│水東段428地號土地│全部│├──┼────────────────────┼────┤│14│水東段432地號土地│全部│├──┼────────────────────┼────┤│15│水東段434地號土地│全部│├──┼────────────────────┼────┤│16│水東段435地號土地│全部│├──┼────────────────────┼────┤│17│水東段436地號土地│全部│├──┼────────────────────┼────┤│18│水東段439地號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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