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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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茂榮
黃茂富 黃馨慧 黃茂貴 黃茂森 黃茂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茂雄 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應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等語。
而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土地,依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3,356,480元(3,331,320+736,000+5,155,840+4,033,320+100,000=13,356,480),上開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價值為6,678,24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應為6,678,240元(13,356,480×1/2=6,678,2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698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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