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5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長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1月2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6,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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