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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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債務人 趙陳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9月5日至101年10月18日在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就醫,未繳交醫療費用,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7,872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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