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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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張琬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本判決不得上訴。
┌──────────────────────────────────────────────────┐│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0三五三七─三││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0三五三八─一││1│1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六五七0九─0││1│100││├─┼───────────────┼──────────────┼────┼───┼────┼───┤│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0─NX─七六0八三─0││1│105││└─┴───────────────┴──────────────┴────┴───┴────┴───┘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