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忠緯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誌忠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100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
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到院陳報無保單,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3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