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子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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