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尤郁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秀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橋救字第3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