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黃雅裕
被 告 詹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1,909元及其
中29,965元自民國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
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對於信用卡使
用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無力清償等語,惟按有
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
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
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