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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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 杉鴻 營造公司設臺中縣新社鄉崑山村食水科八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竊盜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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