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