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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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1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鴻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