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因97年度審訴字第17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