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又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房地1筆,積欠無擔保、有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伊雖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進行債務協商,然因伊支出多於收入,無法接受協商條件,致協商不成立,故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惟查:㈠據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即已陳明其資產為2,000,000元,顯
已超過其所陳之負債金額1,900,000元,而觀諸聲請人先前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債務金額則僅為1,875,669元;復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聲請人所有之房地1筆,現已執行拍賣中,原鑑定價格為342萬元,目前進行第三次拍賣程序定價則為219萬元,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3月19日桃院永97司執竹字第48546號函文為憑。由上可見,聲請人之資產仍大於負債,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又者,經本院於98年5月12日裁定限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查報相關文件,該裁定已於98年5月15日送達聲請人,迄今聲請人均未為任何陳報;復經本院定期於98年5月25日通知聲請人本人到庭為說明,該通知亦已於98年5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前述期日到場。
㈢從而,本件更生之聲請,已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此一要件,屬不能補正之事項,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故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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