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偵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佳聲
林秋妡上列被告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佳聲、林秋妡均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房佳聲、林秋妡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於檢察官偵查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准依檢察官之聲請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人因偵查尚未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向本院聲請准自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查:被告房佳聲於偵查中雖已供述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經過,惟此部分仍須訊問其他尚未到案之購毒者或與參與販賣毒品犯罪之其他共犯進行對質,始能確認被告房佳聲之前揭供述是否屬實。另被告林秋妡於警詢及偵查中固一再否認知悉並參與販毒情節,惟與卷附部分證人之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等現存證據資料均有未合,聲請人亦有就此再予訊問證人及其他共犯深入追查之必要。況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屬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犯罪,對於社會治安衝擊至鉅,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罪名。本院綜核上情,認為前揭羈押理由依然存在,本件聲請尚屬有據,當予准許,被告房佳聲、林秋妡均應自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