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虹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93號、112年度執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虹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李虹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
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日期均在民國109年9月間,犯罪手段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測試人頭帳戶金融卡得否使用及收取、轉交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得款項之工作,其犯罪類型、動機、手段、態樣均相似,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倘以累加方式定刑,顯失公平,是綜合上情,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前揭情狀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30日(2次)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9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9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42號109年度訴字第542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6日110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42號109年度訴字第542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111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第4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第4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686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9年9月27日109年9月27日(3次)109年9月16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17、16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47、1710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4日111年1月24日111年4月2日(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686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6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6日(6次)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17、169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13、334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13、334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1年12月26日111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日(程序駁回)112年2月7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21號(編號8-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686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