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林臻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蘭櫻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伍佰元││├─────────────┼─────────────┼──────────┤│共計│貳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