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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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嘉君 上列聲請人與 謝金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金雀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如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對債務人為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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