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尚欣影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盛柏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所提債權證明文件,即租賃合約書,立合約書人為第三人 潘松泰 ,尚難確認對債務人盛柏泰之請權依據為何,故請提出債務人盛柏泰委由第三人潘松泰簽立租賃契約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