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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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鈴 被告 羅文澤
許素卿 袁仁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01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