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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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楊雨軒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春芝 少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黃暐勝
黃峰勝 蔡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暐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楊雨軒、彭春芝部分均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