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69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監獄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0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裁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