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74號聲請人 謝諒 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因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不符合要件,遂予駁回。聲請人現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未表明該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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