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66號再審原告樂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安生 (董事)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代表人 周幼偉 (大隊長)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78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陳秀媖法官鄭小康法官蕭惠芳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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