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聲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