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上訴人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劉允正 律師 許家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由 林洲富 法官以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智財法院以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判決廢棄發回,智財法院以104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於更二審程序進行中,由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啓謀於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本件於智財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系爭停止裁定)。嗣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及曾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於109年8月5日以裁定撤銷系爭停止裁定(下稱系爭撤銷停止裁定)。旋原審於109年8月27日、109年12月31日由法官汪漢卿、林欣蓉、曾啓謀以裁定指定曾啓謀為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於109年12月31日行言詞辯論後為判決(見原審卷二41頁、55頁、231頁、235頁以下)。查系爭撤銷停止裁定,既由為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法官參與(見原審卷二41頁),自屬當然違背法令,系爭停止裁定不能認為已被合法撤銷,原審於訴訟程序裁定停止間,仍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本源法官李寶堂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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