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潘氏 金華 被告 戴浩軒 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