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3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曾於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五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等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分別以九十三年度和審字第三三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經減刑為一年六月確定,業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悛悔警惕,因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 阿義 」、「大頭」等二名成年男子(下稱「阿義」、「大頭」)及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前開成年男子),因不詳原因事前得知 羅萍 、甲○○間因榮民眷舍問題約定羅萍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下午,在址設於臺中縣○○鄉○○村○○路○○號(即忠義村村長辦公室),將交付甲○○搬離該眷舍之搬遷費用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現金之事而起意搶奪,乙○○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上午某時應「阿義」之邀同,其與「阿義」、「大頭」共同搭乘由前開成年男子所駕駛、車號不詳之黑色自用小客車(下稱前開黑色小客車)並駛至上址忠義村村長辦公室附近、地點不詳之小吃店,共謀搶奪前開現金之計劃,謀議既定,先於同日下午某時,前開成年男子駕駛前開黑色小客車搭載乙○○、「阿義」、「大頭」至上址忠義村村長辦公室附近之路旁等候,嗣其等四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搶奪之犯意聯絡,乙○○、「阿義」、前開成年男子依「大頭」之指示,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許,下車共同步行至上址忠義村村長辦公室,其中乙○○、「阿義」、「大頭」三人並直接進入該村長辦公室內,前開成年男子亦在場而站在該村長辦公室門口處,結夥三人以上,趁隙利用甲○○因年邁動作緩慢、未及將羅萍所交付之四十五萬元現金收妥而不及防備之際,由「大頭」出手搶奪並搶得前開四十五萬元中之三十萬元,得手後「阿義」、「大頭」、前開成年男子等三人旋即往外奔竄,並駕駛前開黑色小客車逃逸,乙○○則為在場之忠義村村長 劉公展 制伏逮捕並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即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具結證述。
㈢證人羅萍、邱顯榮、劉公展、 黃錫喜田阿財劉金照 均於
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邱顯榮、劉公展、黃錫喜均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證述。
㈣卷附警員陳冠雄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同年月六日之職務報告
各一件、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之相片及案發地點現場相片。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累犯及素行之認定)。
三、爰審酌被告乙○○前有多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其仍不知悛悔警惕,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時值青壯,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結夥三人以上而為本案搶奪犯行,除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害外,且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非輕,再兼衡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猶飾詞卸責,然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知醒悟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害人遭搶奪之金錢達三十萬元,被告迄今並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