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 黃明蘭 被告 楊哲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共同 陳君福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18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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