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戊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戊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戊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
8月16日入監執行,嗣於104年8月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101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101年度訴字第2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102年度簡字第6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102年度審訴字第
6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共2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5年1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4年11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
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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