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7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簡字第5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③、④案件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⑤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與上開①、②案及③、④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9月接續執行,於102年10月9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4年1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