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釋明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聲請人應釋明其子 蔡明 原之註冊費是否用現金繳納或是以就學貸款之方式繳納?
五、聲請人應釋明自民國95年起迄今每月低收入戶之補助金額為若干?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 蔡瑞祥 目前有無收入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七、陳報聲請人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地址及在職證明並提出聲請前兩年內之薪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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