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056號聲請人 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