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42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郁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文甫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4314元(748,197元+76,117元),應徵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5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