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原告 潘進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 張秋泉
立可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