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2號原告 楊苔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學明 間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可特定被告身分及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可特定被告身分之證明文件及陳報被告應受送達處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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