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李依穎 間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1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90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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