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邱德彰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 律師
陳引超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梁國源 陳上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張子柔 律師 許永昌 律師被告 梁懷信
阮清華 彭英偉 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
陳昭龍 律師 劉彥廷 律師 於知慶 律師 蔡正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於本院另案(103年度訴字第5112號)調查證據程序完結後,如認有調閱卷宗之必要,請再以書狀陳報,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