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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