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YUPINJAIPHET)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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