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禁止接見通信應予解除。
甲○○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8條規定,於
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又本件之證人除乙○○外均已訊問完畢,而證人乙○○為被告之敵性證人,本院認已無串證之虞,原禁止接見通信予以解除。辯護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件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