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苗小字第812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
9月29日本院96年度苗小字第81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而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有所脫漏,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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