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告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被告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4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