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季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其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