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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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證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